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溧水区民政局低保救助申请服务指南
日期:2017-05-09    来源:    字号:[ ]    视力保护色:
    一、办事程序:申请→受理→勘察→审查→审核→审批→送达

  二、申报材料: 

  (一)《居民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、婚姻状况证明,残疾人需提供《残疾人证》,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

  (二)收入证明、房产证明,农村居民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证明;

  (三)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存款账户的流水单;

  (四)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,应提供户籍地街镇以上人社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。失业人员应提供人社部门发给的失业证明;

  (五)患病的,提供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等材料;

  (六)其他特殊证明材料。

  三、承诺时限:材料齐全,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(公示日除外)。

  四、收费项目及标准:不收费

  五、办理地点:南京市溧水区各镇民政办

  六、举报电话:025-57225372

  法律依据 

  【法律】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》 第六章 低保金的申请、审批及发放

  第二十条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(不含公示时间)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,提出书面审核意见,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。情况复杂的,可以延长审核期限,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。

  第二十一条 区县民政部门接到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(不含公示时间)办结审批手续。情况复杂的,可以延长审批期限,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。

  (一)不予批准的,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,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
  (二)拟批准的,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委托社区(村)在其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(自然村、组)公示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发低保金,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对没有异议的,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放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》;有异议的,重新核查。

  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时,按照不低于申请数30%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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